為擴大勞工健康保護之涵蓋對象,同時兼顧健康風險較高勞工之權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滿99人,且其中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在1人以上未滿49人者,應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依勞工保險局勞保投保資料及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統計資料推估,有將近1千家中小企業適用。
為擴大勞工健康保護之涵蓋對象,同時兼顧健康風險較高勞工之權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滿99人,且其中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在1人以上未滿49人者,應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依勞工保險局勞保投保資料及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統計資料推估,有將近1千家中小企業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