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署】使用起重機搭乘設備(吊籃)作業,設備及人員均應符合安全規範

Date:2024-10-07

9月4日雲林縣虎尾鎮某飼料有限公司進行屋頂修繕工程時,承攬修繕業者之4名勞工乘坐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俗稱吊籃),至屋頂從事波浪板安裝作業,當吊升約至8公尺高時,因搭乘設備固定桿斷裂致人員墜落地面,造成3死1重傷職業災害,職安署除立即派員調查及先予以停工處分外,亦偕同雲林縣政府慰助職災家屬和提供後續職災保護服務。

職安署說明,移動式起重機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對於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屬於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方得使用起重機搭乘設備乘載人員作業。該搭乘設備之構造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且起重機操作人員須確認搭乘設備內人員是否有確實佩戴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及使用搭乘設備時不得超過限載荷重。

職安署呼籲,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乘載人員作業具高度風險,應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維作業安全,違法者最高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雇主並將移送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