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8年9月7日修正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即現行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下稱訓練規則)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1月22日勞安1字第0990039935號函示職類,對應現行訓練規則應為第9條至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係考量事業單位辦理該等職類訓練,受限於教育訓練必要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個人防護具、實習機具設備時,得委託合法訓練單位於其事業單位內辦理。
依98年9月7日修正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即現行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下稱訓練規則)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1月22日勞安1字第0990039935號函示職類,對應現行訓練規則應為第9條至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係考量事業單位辦理該等職類訓練,受限於教育訓練必要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個人防護具、實習機具設備時,得委託合法訓練單位於其事業單位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