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辦理重機械操作職類單一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報名截止收件日期:112年9月28日)

Date:2023-08-17

一、培訓名額:預定甄選30人,採資格審查,並依評分表評比之方式辦理,經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由本中心另函通知。

二、單位推派及自我推薦之參訓資格:

(一)下列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1.培訓職類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2.培訓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服務單位。

3.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之單位。

4.設有與培訓職類相同或相關科別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

5.具有與培訓職類相同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6.與培訓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7.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前述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甄選: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培訓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之技術人員、高中 (職) 以上學校教師、軍事學校教官、技術人員或職業訓練機構訓練師,並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8年以上。

2.現任或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

3.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推薦具有相當學經歷之專家或主管(辦)人員。

4.取得培訓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從事相關工作達10年以上。

5.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具所開辦職類級別技術士證,並從事相關工作達13年以上,而培訓之職類未開辦乙級檢定

6.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且競賽職類與培訓職類相關。

7.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3名,並從事相關工作8年以上,且競賽職類與培訓職類相關。

(三)相關規定事項:

1.符合上開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相關課程,並持有培訓職類技術士證者,優先遴選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2.在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等工作者,不得參加培訓。

3.為擴大各界參與,已持有1職類(含)以上監評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職類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倘經發現所推薦(派)之人員有上開情形,則不予受理;如因參加人員未誠實告知而獲准參加並獲成績及格,本中心將取消其資格,其培訓成績不予採計,參加人員不得異議。

4.單位推派人員參訓應請以公函(文)報送,以作為審查依據,未備公文者,以自我推薦審查。

5.培訓名額,以符合上開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依積分多寡及相關規定甄選;本中心得視報名人數及年度預算額度調整。

6.所送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必須齊全,並請報名者自行評分。本中心將依報名者自行所列「服務年資(曾任及現職)一覽表」與「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審查作業要點」進行審查,相關證明文件不全時,本中心將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擇一通知補繳,未於通知期限內補繳文件,或因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通訊資料錯誤致無法收到補件通知者,逕依報名時所送文件進行審查,無佐證資料或無資料供比對者,均以不採計年資處理,不得異議。

7.經審查錄取者,本中心將另行通知參訓,如未參加者,其培訓資格不予保留。

8.所報本職類同年度同一單位錄取培訓人員以不超過3人為限(含單位推派及自我推薦),如同一單位於同年度同一職類參加人數超過3人,以評分表所定總分、技術士證、相關工作年資、學歷項目得分依序評比,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依相關工作累計年資評比之。

三、資格審查認定標準、培訓課程內容、報名方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附件,詳請參閱相關檔案-報名事宜。

四、本次培訓收件自即日起到112年9月28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消息來源:https://www.wdasec.gov.tw/News_Content.aspx?n=98500E2B807BE80E&sms=6F73347034F0E2D8&s=E583B553F136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