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檢中心】112年2月23日修正公告疫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注意事項,並自112年3月6日起實施

Date:2023-03-01
因應疫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注意事項【112年2月23日修正公告,並自112年3月6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
 

112-02-18

更新日期
 

112-02-23

檢核日期
 

1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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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佩戴口罩原則

(一)試務相關工作人員、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自主決定戴口罩,惟如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1. 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2. 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3. 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4. 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

術科測試場地為醫療照護機構之室內空間(如:醫院),仍須全程佩戴口罩。

(二)因應疫情,各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訂有相關防疫措施,請應檢人(含模特兒)配合執行,並應依上開規定佩戴口罩、進行手部清潔或消毒入場應試,如需佩戴口罩時,一律由應檢人自備


(三)術科測試場地為醫療照護機構之室內空間(如:醫院),應檢人仍須全程佩戴口罩:
1.
未佩戴口罩或不配合相關防疫措施,禁止進入測試辦理單位、測試場地。
2.測試過程仍提醒應檢人應全程配戴口罩,如測試過程中未佩戴且經勸導不聽者,因違反防疫規定,將移送主管機關依規裁處。
3.應檢人如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佩戴口罩,應於考前檢具相關事證如: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且醫囑應敘明應檢人未能佩戴口罩原因,至少測試前7天向辦理單位提出申請,獲同意後填寫健康聲明表,配合辦理單位之安排,始得免戴口罩。未於考前出具診斷證明書申請免戴口罩者,一律依載口罩原則佩戴口罩。

二、高風險者禁止參加測試:
(一)應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如為防疫規定所定管制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在家休養、不得參加檢定。
1.於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照護、集中檢疫期間,依防疫規定不得外出。
2.自主防疫期間出現症狀經快篩陽性。

(二)應檢人自備之模特兒比照應檢人之防疫規定,如為本注意事項所列管制對象者,致無法入場進行測試,應檢人應自負相關責任,且不得據此申請退費或延期安排測試。應檢人自備模特兒,須於測試當日遵守各項防疫規定(如:戴口罩原則、繳交當日健康聲明表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等)始得進入考場。

三、進行手部清潔或消毒
應檢人、陪考人員、模特兒等人員進入測試場地應配合手部清潔或消毒。

四、陪考人員:
陪考之人員不得為本注意事項所列管制對象,並仍應遵守各項防疫規定(如:戴口罩原則、進行手部清潔或消毒等),始得進入考場。

五、強化試務相關防疫管制措施: 測試需近距離接觸或染疫風險較高職類防護措施應檢人應配合報檢職類測試方式所需,佩帶防護裝備(如:應檢人應自備並全程戴口罩、面罩、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至有關口罩佩戴規定,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飲食管制措施
如考場有開放應檢人於固定場地用餐時,應落實用餐防護措施,用餐前後勤洗手,飲食中避免交談、換菜或共用餐具;術科測試場地為醫療照護機構,除用餐及飲水外,應全程戴口罩。

七、出現身體不適、疑似感染風險者或確診者之應變措施
(一) 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等相關人員,於測試當日如突發疑似感染症狀(如:肺炎、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請配合辦理單位辦理協助安排就醫或通知家人等事宜;相關人員就醫時,務必主動告知醫師相關TOCC,即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以提供醫師即時診斷通報。

(二) 疑似病例應儘速就醫或在家休息,不可參加測試;如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集中檢疫通知書等相關防疫文件者,應確實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退費:

(一)應檢人如於防疫期間,測試前已有與疫情相關等不適症狀或屬於本注意事項所列管制對象者,於測試日無法參加技能檢定但仍有參檢意願時,需事先通知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協助調移測試日,如無法調移合適測試日,檢附醫療院所開立證明(14日內就診證明),於測試日後1個月內,向技檢中心(或受理報名單位)申辦退費;另屬防疫規定所列管制對象者,需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含其授權之所轄單位)依防疫規定開立之相關佐證文件。
(二)應檢人如因配合衛生、教育單位屬防疫規定所列管制對象者,致與應檢日期衝突無法應檢者,請即時通知學術科測試辦理檢定單位,並檢具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於1個月內向技檢中心(或受理報名單位)申辦退費:
1.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確診)、「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PCR陽性)」或健保快易通APP的PCR檢測結果(陽性)。
2.  居家(個別)、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電子居家隔離通知書。
3.  集中檢疫通知書。
4.  入境健康異常旅客配合衛生措施及健康管理敬告單。
5.  教育主管機關或就讀學校開立該名應檢人確實為中港澳入境的學生、教職員工,無法參與檢定之證明文件。
6. 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須註明嗅味覺異常或上呼吸道感染或經送採檢者或有與疫情相關等症狀)。

九、防疫工作人人有責:
(一)請配合試務辦理單位場域開放、人流管制等各項防疫工作,保持社交距離、隨時維持手部衛生清潔、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避免出入人潮眾多場合等,共同為防疫工作盡一份心力。
(二)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如有違反防疫措施,經辦理單位勸導不聽者,辦理單位將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三)鼓勵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踴躍下載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透過科技防疫,以強化自主防疫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十、將視疫情變化隨時調整補充本注意事項內容。

十一、若有未盡事宜或涉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各辦理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相關共通性規定或限制者(例如社交距離、容留人數、設置隔板、用餐區規定、隔離或通報機制…等),悉依該等單位對外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