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
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內容】
1.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2.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3.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4.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5.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6.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7.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8.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9.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10.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1.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2.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實施場所】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托嬰中心。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捷運車站。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高速鐵路車站。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