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操作該機具未取得證書者。
★有興趣於該機具學習者。
★曾操作過已久未熟悉機具者。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實施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中區辦公室公告
已實施技術士證照制度法規一覽表中,重機械操作(挖掘機、鏟裝機、裝載機) ,需取得技術士證者
,得擔任其操作人員。
依據礦場安全施行細則第16條
挖掘機、鏟裝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一、基本操作練習 八小時
二、第一站 鏟裝機目視機具檢查 四小時
三、第二站 鏟裝機作業前檢查 八小時
四、第三站 鏟裝機裝車作業 八小時
五、第四站 鏟裝機鏟料鋪平作業 二十小時
國中畢業或滿15歲以上,並對鏟裝機有興趣之新手或熟手,未取得技術士證照者